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校园网是对外宣传衡阳师范学院的窗口,应全面展示学校建设和发展新成就。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信息传播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校园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立门户网站,各部门(含二级学院)均应建立二级网站。
第四条 各部门原则上采用衡阳师范学院网站群管理系统建设。对于网站群管理系统不能满足其建站需求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向信息与网络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自行建设二级单位网站。
第五条 宣传统战部、党政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相关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核;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全校域名、IP地址、网络存储空间的管理,并提供网站群系统的建设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部门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拟发布信息的收集、撰写、送审,网上已有信息的更新、维护以及对网上信息的接收管理等。并将二级网站服务器型号、操作系统、使用地点、应用环境、具体责任人等报信息与网络中心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相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及时更新网站内容,确保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宣传统战部对二级网站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信息与网络中心立即停止其网站运行,并要求其予以整改。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网站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第三章 信息内容与采集
第九条 下述各种信息内容应及时上网:
1.学校重要新闻事件;
2.学校重要活动,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学校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等校务活动信息;
3.各类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学术会议;
4.各类公告、通知;
5.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
6.与公众和师生员工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
7.各二级单位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办事程序、办公场所、办公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上网信息严禁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校园网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各部门应按学校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和本单位网站的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门户网站校园新闻栏目信息由宣传统战部审核,通知公告栏目信息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各部门建立的二级网站信息审核和发布由建立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校园网信息内容采用衡阳师范学院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内部网上编辑、审核和发布。各二级单位网络通讯员上传新闻稿件,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分配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进入网站在线投稿系统进行上传操作。
第十五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程序
1.新闻报道的审核与发布。新闻稿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编辑、宣传统战部负责人三审三校程序。学校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宣传统战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定。
2.公告类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公告类信息由学校发布公告的部门起草,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送校党政办公室审核,挂网发布。
3.各部门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活动,由牵头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后2日内,向宣传统战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稿,新闻照片(原图)和文字电子稿(注明审核人)发送到学校统一指定的电子邮箱。宣传统战部负责审核、编辑和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保密
第十六条 校园网信息的上传、编辑、发布需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企事业单位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坚决不能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各部门制作发布信息要进行安全测试,严禁带病毒文件上传。
第十八条 加强对网站信息的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网站内容。网站信息管理员每日监管上网信息和论坛信息,若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停止发布并做好备份,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除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后果的;
2.违反网站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形象;
3.发布违法违纪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4.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