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衡阳师范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第三十条信息系统是指学校各种通用应用系统(WWW、E-Mail、VOD、网络课程、校园卡等常用服务)和业务系统(主要是MIS系统)。
第三十一条共享数据库是学校抽取、分发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学校所有应用系统的建设必须遵循数字校园统一规划和统一数据的标准。新建子系统必须要求开发商或供应商提供其数据库结构和相关文档,同步到共享数据库中的公共数据必须符合衡阳师范学院数字校园的数据标准。原有子系统的归属部门必须要求原开发商或供应商提供需要同步数据的相关文档。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不重复建设,凡属教育信息化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的核心项目,由各部门提出功能需求,经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业务系统的查看浏览权限,由各业务系统归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设置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由部门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各业务系统要确定部门网络信息员为系统管理员,并报信息与网络中心备案。业务系统运行终止前,应填报《衡阳师范学院业务系统终止申请表》。在处理好历史数据,做好数据留存归档后方可终止系统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