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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zly   时间:2018-03-01   点击:  

为规范校园卡的管理,保护使用单位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卡系统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中的子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保证各项数据的完整和准确,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校园卡系统包括校内消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重要楼栋通道和宿舍门禁查验系统、水控管理系统、电控管理系统、会议考勤系统、银行圈存系统等子系统。

第三条校园卡分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学校正式在册教职工发放教工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放学生卡,其他人员使用临时卡。每位师生员工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第四条所有合法持有衡阳师范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认可、接受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使用校园卡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卡务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是学校对校园卡日常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的部门,其人员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工作人员构成。

第六条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园卡的信息采集、制作、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工作。

(三)负责为合作银行、校内经营商户、持卡人提供对帐、帐务查询等服务。

(四)负责对校园卡(帐户)的业务管理,包括检查持卡人的消费流水帐,持卡人帐户的开立、 挂失、解挂、冻结、解冻、签注、注销、授权等工作。

(五)负责校园卡数据、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及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六)负责校园卡的宣传与推广、校园卡业务疑难问题的解答工作。

(七)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校园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校园卡由持卡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八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转借,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九条严禁盗用他人校园卡,否则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师生在校内各单位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学校将按规定注销过期校园卡。

第十二条可办理校园卡正式卡的人员包括:

(一)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访问学者;

(二)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初等教育学院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在校内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第十三条可办理校园卡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一)外聘教职工、学校临时工、教职工家属;

(二)物业公司服务员;

(三)其他由学校相关部门确定可办卡的临时人员。

第十四条校园卡的办理

(一)校园卡的办理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办理校园卡。

(二)申请办理临时卡前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凭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卡(需要交纳押金20元)。

第十五条需要申领校园卡的人员应填写校园卡办理申请表。

第十六条办理校园卡的审核权限:

(一)申办校园卡审核

全日制本科生办卡由教务处审核;

研究生办卡由学科办审核;

南岳学院学生办卡由南岳学院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办卡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初等教育学院学生办卡由初等教育学院审核;

外国留学生办卡由国际交流处审核;

在职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访问学者、临时工办卡由人事处审核;

教职工家属、物业公司服务员办卡由后勤处审核;

校园安保人员办卡由保卫处审核。

(二)校园卡授权

校园卡消费权限的设置由后勤处负责;

校园卡学生宿舍门禁权限的设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校园卡图书馆门禁、借还馆藏图书权限的设置由图书馆负责;

教工卡、临时卡门禁权限的设置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七条未报到新生的校园卡,由各学院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送回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否则按丢失赔偿。

第十八条校园卡的有效期及校园卡延期办法

(一)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超过有效期仍需要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1.正式教职工校园卡长期有效;

2.外聘教职工、临时工校园卡的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期相同;

3.本科生校园卡的有效期为4年,研究生、初等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校园卡的有效期参照各类学生学制;

4.其他各种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表进行设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二)校园卡延期参照校园卡办卡审核和流程办理。休、复学的学生校园卡延期凭休、复学通知单到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九条校园卡的注销

(一)各类人员离开学校须到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清退校园卡账户剩余资金,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二)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相应部门管理人员或者代理人到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清退校园卡账户剩余资金,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三)校园卡有效期期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持卡人应到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将在校园卡有效期过后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余额作为呆账,上缴学校。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校园卡设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电话查询、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交易密码是在圈存、网络转账、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消费密码,如果交易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持卡人的经济安全,校园卡系统设定每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三十元(含三十元)的必须输入交易密码,每天的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含五十元)的消费必须输入交易密码,当日累计消费上限为五百元。

第二十二条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学校统一发放的校园卡默认与持卡人的建设银行卡(学校批量办理)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帐户安全,在银行卡与校园卡绑定时,系统根据持卡人的信息进行自动审核,如不愿意与校园卡进行绑定,请持有效证件到西校区大门旁的建设银行进行解绑。

(二)圈存过程中无需插入银行卡,只需输入校园卡的交易密码,请根据自身消费需要进行适量充值。

(三)在进行圈存转账前应修改默认的交易密码。

第二十三条遗失校园卡的管理

(一)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个人在拾获校园卡时,请及时送交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将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校园卡自助服务平台,以供用户查询、解挂。

(三)已确认遗失校园卡的用户应及时挂失,可到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或自助补卡终端办理补卡(证卡补办费20元)。

第四章专用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校园卡系统是由服务器、工作站、网关、交换机、圈存机、消费POS机、读卡器、UPS电源等设备及相关专用物理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信息服务和身份管理等系统。

第二十五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如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报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严禁破坏校园内的自助服务终端等校园卡设备,违者将照价赔偿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商户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户使用的校园卡设备,在设备免费保修期内,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在设备免费保修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设备免费保修期满后,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商户的管理部门承担,商户管理部门可以向商户收取设备使用费,以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未列入学校校园卡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商户,接入校园卡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相关设备属商户固定资产,不纳入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校园卡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商户的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校园卡申请登记表

2.校园卡延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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